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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6-05-03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山药、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山药、芋)的行为,予以警告;2.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

  整改情况:1、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购进和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对其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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